陕卫发明电[2008]1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厅管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和卫生部电话通知精神,现就规范奶粉事件医疗救治信息发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奶粉事件医疗救治的信息发布工作,作为当前稳定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分工专人负责,健全发布制度。
二、严格遵守信息发布纪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精神,从即日起,医疗救治信息由卫生部统一发布,各地、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对外提供筛查、确诊、危重、死亡及住院治疗等相关数字信息。
三、当前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应以各地、各单位医疗救治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做法为主,以及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疾病的相关知识和医疗救治政策、开展专家访谈等,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疾病,科学诊治。
四、要尽快将此文件精神传达到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确保国务院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陕西省卫生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