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卫防发〔1997〕110号
各地、市卫生局教育局(教委)、爱卫会、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范学校健康教育工作,使学校健康教育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 规范化的轨道,根据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学校健康教育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学校健康教育规范各项条款真正落到实处,使我省学校健康教育迈上一个新台阶。
附:《陕西省学校健康教育工作规范》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陕西省学校健康教育工作规范
健康教育是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有效手段。为贯彻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根据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把我省学校健康教育工作推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行轨道,满足广大学生的健康需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
二、组织管理及职责
(一)组织管理
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由各级教育部门主管,卫生部门监督,健康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应有领导负责健康教育工作,并且由部门负责人组成协调领导小组。学校医院、卫生室由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班级由班主任、辅导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
(二)职责
1、协调领导小组是负责本校各部门健康教育工作的协调机构,研究审定本校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落实必需的经费投入。
2、学校医院、卫生室应接受当地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制定本校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按要求组织学生上好健康教育课,指导各班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活动效果评价。
3、学校卫生人员、保健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应按要求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配合和参与调查研究和活动效果评价。
三、内容、形式及要求
(一)内容:
学校应根据学校健康教育大纲要求,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之中,并结合本校存在的主要卫生问题和学生的生理卫生特点,安排教学内容,上好健康教育课。
1、 大、中专学生
大、中专学生应从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入手,结合学生身心发育和疾病预防,进行必要的饮食与营养、生活方式、性与道德、传染病与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意外伤害的自救与互救以及用药知识教育。
2、 中、小学生
中、小学生教育应做好青春期生理与心理卫生、个人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常见病防治、公共卫生道德的教育,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卫生行为。
3、幼儿园
以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为主要内容进行健康教育。
4、各学校都应贯彻全国爱卫会、国家教委、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发出的《关于在儿童活动场所积极开展不吸烟活动的通知》精神,开展控烟教育,创建无烟学校。
(二)形势和要求
1、中、小学校应按规定把健康教育课列入教学大纲,保证每两周有一课时,高、中等学校、技校等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此外,充分利用校广播、墙报、黑板报、班会、知识竞赛、报告会、咨询等形式进行健康教育。
2、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加强与家长的联系,结合学生、幼儿身心发育特点,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共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下一代。
3、各类学校应利用重大节日等时机,安排学生组织或参与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4、学校应对卫生人员、保健教师、班主任、辅导员进行健康教育及其相关知识的培训。
四、经费与设备
学校应保证必要的健康教育经费,提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必需的设备。
五、监督与考核
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在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在当地健康教育部门指导下,依据《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进行检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省教委、省卫生厅将适时对各地学校健康教育进行考核、评价,并进行表彰与处罚。